案情:2011年初,女方王某与男方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经过相互了解,2011年5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并于同年农历九月初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,后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。二人夫妻感情较好。2013年生育长女,现随男方生活,2016年生育次女,现随女方生活。婚后开始二人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生活事宜多次争吵,出现矛盾,双方家人介入矛盾之中,2017年夏,双方父母因家庭生活事宜发生争吵,女方家人介入处理未果,女方携次女离家出走。
男方张某作为被告委托张晓敏律师代理该案件,平山律师张晓敏分析:男、女双方经绍认识,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夫妻感情尚可,虽然偶然有争吵,但是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。况且二人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,法院也会考虑两个孩子的权益,鼓励双方珍惜婚姻和家庭。虽然男女双方争吵后,双方的父母介入处理,但男女双方间并没有感情破裂的事实,不宜认定女方与男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
最终法院采纳张晓敏律师的意见,判决: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。
附法律条文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: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 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